第一章 总则
发布时间:2019/11/20访问量:21700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9]6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81332XR。

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0]16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200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FUSHUN SPECIAL STEEL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邮政编码:11300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2,100,0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