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